藍白聯手揚言彈劾總統賴清德(左)、行政院長卓榮泰(右)。(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據監察院說明,彈劾權與糾舉權,都是針對「人」行使。當中央或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出現違法或失職情形,監察委員可行使彈劾權,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或是向違法失職公務人員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目的是在懲戒違法失職公務人員。
至於糾正權,則是針對「事」而非「人」。當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情事,監察院經委員會審議後,會將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相關部會,要求檢討改進;目的是為了督促行政機關注意改善,而非直接懲處個別官員。
監察院三職權「彈劾、糾舉、糾正」一圖看懂。(圖/翻攝自監察院)
簡而言之,彈劾、糾舉是追究「人」的責任,糾正則是監督「事」的對錯。三者在行使對象、程序與效果上都不相同。其中「審查及決定」方面,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案,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糾舉案須經監察委員 1人以上提議,3人以上審查及決定;糾正案則須經監察院有關委員會審查及決定。另外,只有彈劾、糾舉案會影響官員去留;這兩案中若公務人員違法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同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隨著藍白陣營拋出彈劾提案,相關憲政權如何被正確理解與適用,以及行使何種「權」能左右官員的去留,也成為憲政攻防外,社會高度關注的焦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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