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吳男是高雄某健身房的教練,在他任職其間,除了與王女交往外,又劈腿同事A女,王男每次在與A女激戰時都會以手機拍攝紀錄,事後再將影像存放在王女交付他使用的電腦內。
結果吳男後來與王女分手,不過仍短暫同居。2023年9月至10月間,王女意外在電腦中發現許多性影像,隨即轉存至自己的手機,而A女後來也與吳男分手,改與另一名男同事交往,男同事得知王女握有A女性影像後,雙方於同年11月約到咖啡店碰面,當場觀看影像並將此事轉告A女,A女隨即報警。
橋頭地方法院一審認定,王女未經A女同意擅自重製性影像,已侵害性隱私權,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王女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她坦承犯行、且無前科,並已支付25萬元與A女達成和解,認為原審量刑並無不當,維持一審判決,但改宣告緩刑2年。
照片來源:示意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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