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說明,以上規則源自於,日前公告修正的「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條文及相關行政規則,自2026年1月1日生效。內政部強調,此次修正公務員赴中相關法規,是為保護我國全體公務員,提高危機意識;以及維護國家安全,強化公務員赴中管理機制。
同時,內政部也提到,明定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人員,未經申請許可,原則不准赴中,且申請時間修正為「7個工作日前」;並針對赴中有異常情事或失聯者,由所屬機關即時通報權責機關續處,以加強保障公務員赴中安全。
內政部說明,政府秉持「保障公務員安全就是保障國家安全」精神,這次透過修正公務員赴陸相關法規,強化機關間對失聯或異常情事的通報應處能力,避免公務員赴中遭不當對待。最後,內政部也呼籲全國公務員,若要前往中國,須事先向服務機關申請獲許可,並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填寫相關資訊,才能確保行程不受影響、且保障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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