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表示,陳嫌明知台北市1219發生丟擲煙霧彈、隨機砍人案後,竟然在同月30 日下午2時48分至2時54分期間, 在台北車站地下3樓三鐵共構區廁所內先按下旅客求助鈴,再前往台鐵與台北捷運連通道,手持文件並大喊「因鳳鳴—桃園區間車列車出軌,目前雙向不通,趕時間旅客 請改搭其他交通工具」等不實訊息,製造恐怖情境。
另,陳嫌更作勢攻擊台北捷運吳姓副站長及其他旅客,再衝進台鐵台北車站售票閘門後按壓排煙緊急按鈕,並持續對現場不特定之人咆哮稱:「我會傷人,請大家不要靠近我,我現在要去中山站。」等語,對不特定搭車民眾及站務人 員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而使不特定之搭車民眾見狀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公眾安全。
因此,北檢在同天晚間接獲移送現行犯陳姓被告恐嚇公眾案件,當日內勤值班檢察官於訊問後,認其有反覆實施恐嚇同一犯罪之虞,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經北院在12月31日晚間 諭知限制住居並責付家屬,並在今年(2026)1月2日立即分案指派「防範危害公眾攻擊應變小組」成員、檢察官李明哲積極偵辦,並於今日迅速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北檢依其涉犯恐嚇公眾、恐嚇危害安全提起公訴,並審酌陳姓被告已有多次妨害秩序等前科,又近期已有台北捷運及中山商圈無差別攻擊的嚴重駭人事件發生,仍無法自我克制所為本案犯行,造成當時不特定的搭車民眾見狀心生畏懼,建請從重量刑,以示警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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