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顏某涉嫌以廷鑫公司112年11月30日之不實財務資訊,佯稱擁有新台幣16 億元存貨(占總資產比例47.1%),使被害人某公司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產,被害金額合計1億2000萬元;復將歸屬於其他公司之款項挪作清償其個人債務使用。
此外,廷鑫公司財務狀況所涉存貨金額達16億元部分,實則該公司自112年8月1日起,台南廠區及保稅倉庫僅剩零星存貨,但是其顏姓董座迄今未能提出合理說明及可供查核之佐證資料,在該公司於113年11月19日正式終止上市前影響公司股票交易秩序,進一步侵害投資人及本案被害人之財產權益。
中檢表示,檢察官黃裕峯、陳東泰指揮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及保四總隊共組專案小組展開偵辦,持續蒐集、比對財務報表、保稅倉庫進倉等證據資料,於114年12月11日前往顏某位於台中市西屯區之居所、廷鑫公司台南廠房等處執行搜索,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顏某獲准。
檢察官偵查認定,顏某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所定犯罪獲取之利益達1億元以上之加重證券詐偽、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虛偽記載財務報告、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等罪嫌,向台中地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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