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劉作虎於民國103年底某日來台,與林姓男子商談在台籌組手機軟體研發團隊事宜。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林男即依劉男指示,開始在台灣替深圳萬普拉斯公司招募研發人員,陸續聘僱70多名工程師,實際從事手機軟體應用程式的研發、驗證及測試等工作,供OnePlus使用。
檢方指出,劉作虎另與鄭姓女子、林姓男子共同規畫,先於103年3月在香港設立「香港一加公司」,並於隔年3月在台成立「香港商一加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由鄭女擔任負責人。至108年5月,該公司再更名為「香港商聲吶顧問有限公司」,其在台分公司亦同步更名為「香港聲吶公司台灣分公司」。
起訴書進一步指出,檢方清查自104年8月至110年1月間,深圳萬普拉斯公司透過「香港大盛國際貿易公司」等管道,以受託研發及出售研發成果資產之收入等名義,陸續匯入7293萬餘美元(約新台幣23億元)至台灣聲吶公司帳戶,作為在台招募人員、發放薪資、採購設備等相關營運資金。
偵訊時,鄭姓女子辯稱自己僅為掛名負責人,主要處理稅務規畫,對公司實際業務內容並不清楚,也未曾領取薪資,並表示台灣聲吶公司唯一業務就是替深圳萬普拉斯公司進行手機研發工作。林姓男子則供稱,自己是依劉作虎安排擔任研發主管,負責人員面試及團隊管理,台灣聲吶公司從未自行開發客戶,整體營運方向皆由劉男決定。
另有證人證述指出,台灣聲吶公司所研發的軟體,僅供OnePlus及OPPO手機使用,且公司行政主管需定期向深圳總部回報員工出勤狀況與財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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