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自由時報》報導引述熟悉相關法規的官員說法,指出該案主要是看李貞秀「有無積極努力」放棄中國籍。依《國籍法》規定,任台灣公職「須在就職前放棄外國籍」,不得在就任後補辦。
另外,根據內政部2019年所做函釋,當事人於就職前就已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依《國籍法》20條第4項規定,得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惟如未及於就職前辦理外國國籍,則不得於就職後補辦放棄外國國籍。
官員再強調,李貞秀能成功就職的前提是,須依照內政部對「國籍法」的解釋,李在就職前,就要先辦放棄外國籍,才可在就職1年之內,將放棄中國籍的證明書拿回來。
假設李貞秀未就職前辦理放棄中國籍,將如何處理?官員認為,這就不是「完整就任」,適法性會有問題,內政部會處理。
外界也好奇,中配未放棄提前中國籍,是否上任台灣公職後有1年的「灰色地帶」?官員說明,依法確實有1年時間可拿回放棄外國籍文件,但仍強調,就職前就須辦理放棄外國籍,1年是給她完成補辦。
官員透露,李貞秀先前就有放棄「中國戶籍」,也有繳交註銷戶籍證明文件,但戶籍和國籍是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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