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犯案並錄影 清晨將人遺留路邊
判決指出,事件發生於12月7日凌晨,陳男在市區接載一名女子,依導航前往西屯住處。抵達後,他發現對方明顯醉態嚴重,便將人從原座位移至後座,進行侵犯,並囂張以手機全程拍攝留存。犯行結束後,他於清晨將女子放置路旁後離去。
受害者報案求助 影像顯示幾無反應
受害者事後就醫並報案指出,當時醉酒導致身體失去控制能力,雖感受到遭觸碰與移動,也察覺對方拍攝與侵犯,但完全無力抵抗。法院檢視相關影像時發現,她對駕駛言語未作反應,僅有零星肢體動作,姿勢幾乎未改變,顯示處於高度失去意識狀態。
DNA與影像成關鍵證據 案情完整還原
調查過程中,檢警掌握多項佐證資料,包括鑑識比對確認生物跡證與陳男相符,另自其電子設備內查獲案發影像與行車紀錄畫面,搭配醫療檢查報告、監視器影像及搭車紀錄,形成完整證據鏈。
法院認侵害重大 判刑3年10月仍可上訴
法院審理時指出,計程車駕駛負有維護乘客安全的義務,卻利用職務便利對無法抗拒者施暴並私自錄影,侵害程度重大。雖考量其認罪態度及事後補償因素,仍認為須予以實質刑責,故量處3年10月徒刑,案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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