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說法,現役軍人曾某2021年5月到6月間,透過網路認識尚未成年的A女,並於同年7月發展成為男女朋友。自當年10月起到隔年7月之間,兩人多次在旅館內拍攝性愛影片,曾男還曾前往A女家中並與對方發生關係,影片內容還涉及侮辱性橋段,曾男竟在A女裸露的臀部刻字,包括「母豬」、「情趣用品」、「精液廁所」、「曾XX是我的主人」、「我是小狗汪」等字樣。
A女得知私密影片外流後,與母親到警局報案。(示意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相關畫面全被曾男存入手機,他事後還透過LINE將私密錄影轉傳給他人瀏覽。A女經友人得知此事後,與母親到警局報案,警方查扣曾男手機,並從中查出多張少女不雅照及性愛影片,檢方依法起訴。高雄地院一審認定曾男行為惡劣,且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他2年徒刑。曾男事後上訴,全案經高雄高分院審理,考量到曾男有悔意,且曾男已賠償對方100萬元並與A女達成和解,雖刑度不變,但獲緩刑3年,等同免於入獄、吃牢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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