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李貞秀國籍爭議,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表示,內政部分別在1月28日、2月3日與2月11日發函給立法院,請立法院提供李貞秀就職前,依照《國籍法》向中國放棄國籍的書面證明。她也補充,內政部2月11日發函給立法院、李貞秀的函文,都是請在13日中午前,提出李貞秀已經辦理放棄中國國籍的書面資料,至於戶籍部分尚待陸委會釐清。
對此,內政部次長董建宏重申,依據2023年行政院秘書長函釋明確指出,中國人民不具有我國國籍,非屬我國國民,原中國籍人士必須取得台灣人民身分之後,身分轉為我國國民,擔任公職就應該遵守與全體國人相同標準,也就是依國籍法第20條,擔任公職者不得擁有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這個沒有可以討論的空間」。
董建宏補充,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講得非常清楚,所以李貞秀必須在2月3日就職前,就應該辦理放棄我國以外的國籍,而內政部已在1月28日函請立法院,在李貞秀就職立委時,應依相關規範辦理。
因此,董建宏再次強調,若就職前並未完成放棄外國籍,就不符合國籍法第20條規定,任用機關、也就是立法院,應該依照國籍法予以解職,內政部會再次函請立法院,依據國籍法規定,進行相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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