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噁男公車隨機挑女學生下手,竟用下體摩擦被害女臀部,相當噁心。(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民視新聞資料照)隨機尋覓目標 公車變犯罪場地
判決書指出,董男在114年2月18日上午6時50分許,從桃園市八德區搭乘公車。剛上車,他便盯上年僅13歲國中生A女。董男明知對方是未成年學生,卻利用公車車廂狹小、乘客眾多作為掩護,強行靠近A女背後進行猥褻行為。A女發現董男的舉動,但他發現自己被董男包住無法動彈,直到桃園監理站董男才下車。到校後覺得鬆一口氣A女發現,外套竟然「黏黏的」,便立刻告知父母並報警。警方隨後透過監視器與公車刷卡紀錄鎖定董男身分。經刑事局鑑定,在A女衣物上採集到的檢體DNA與董男完全吻合,事證明確。
董男到案後自爆不是第一次犯行,過去曾多次隨機挑選女性發洩性慾。(圖/此圖為AI生成示意圖)
累犯惡行曝光 辯護律師求減刑遭駁
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董男並非初犯。前科顯示,他先前已多次以相同的手法,在公共場所隨機挑選陌生女性下手發洩私慾,目前仍有其他類似案件由地院審理中,顯示其對社會治安具有高度危害性。儘管辯護律師主張董男自偵查階段起便認罪,且因已就診尋求治療身體衝動,希望能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輕刑期。
法官最終判董男3年2月有期徒刑。(示意圖/翻攝自GoogleMap)
法院:嚴懲不貸 以儆效尤
桃園地院一審時,董男雖辯稱已就醫治療「生理衝動」並認罪請求減刑,但法官考量其對少女身心傷害重大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仍重判3年4月。全案上訴至高等法院後,二審法官於26日維持有罪認定,但在刑期上做出微調,改判3年2月徒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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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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