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該名陳姓女子於2024年3月11日,於淘寶網站訂購仿冒商標長褲54件,而後以林姓男子名義報關進口。經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人員查驗、扣得長褲,並經商標權人送鑑,確認為仿冒品。
檢方起訴指出,陳女明知愛迪達商標文字及圖樣,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相關商品;亦明知其自阿里巴巴或淘寶拍賣網站,以100元至200元之低廉價格購入仿冒商標商品,卻仍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該商品。
法院判決認定,陳女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侵害商標權人利益,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且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更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
因此,法院審酌陳女動機、目的、情節、販售期間、規模,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損害,依《商標法》第97條判處拘役59天,得易科罰金,另貨品全數沒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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