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第2項規定,5種身分領不到檢舉獎金,包含舉發人為稅務人員、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3親等以內親屬、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經前述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以及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
對此,國稅局舉例說明,某人檢舉某公司逃漏稅捐,經國稅局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徵起罰鍰;然而,若國稅局發現其檢舉資料,係由具有稅務人員身分的3親等親屬所提供,依規定不得領取獎金,經國稅局發函通知繳回。
綜上所述,國稅局再度提醒,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規定辦理檢舉獎金核發,如發現舉發人資格屬同法第49條之1第2項,不得請領檢舉獎金情形,並不會核發獎金予舉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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