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提到,原處分認被告王昱棠等8人所涉起訴書所載犯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而且被告王昱棠等8人均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但考量被告王昱棠等8人的生活狀況及本案之訴訟進度,認尚無羈押之必要。分別諭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科技設備電子監控及定期報到等強制處分。
太子集團在押被告全數交保,北檢提出抗告遭駁回。(圖/民視新聞資料照)北院判斷,經調取該案卷證核閱並評議後,認原處分法官以被告王昱棠等8人犯罪嫌疑雖重大,且具有羈押的原因,但無羈押的必要,乃各對被告王昱棠等8人作成前揭具保等處分以替代羈押,已詳細敘明何以作此等判斷的相當理由,其判斷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或濫用裁量權限,本院自應予以維持。
同時,北院也強調,檢察官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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