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下午即將宣判的可能結果,包盛顥分析,本案經過兩年的激烈攻防,檢辯雙方「精銳盡出」,審理過程中,有關被告被起訴的四大罪嫌,今天下午可能會有3種情形。
第一,包盛顥指出,被告與辯護人最不樂見的,就是所有被起訴的法條通通都是「有罪判決」,根據目前掌握到的證據資料顯示,由於被告並未在過去任何一次開庭或羈押審理的過程中採取「認罪答辯」,意即在《貪污治罪條例》內的收賄、圖利等指控通通都有罪的情況下,被告並不具有任何可適用的「減刑規定」,具體量刑加總刑度恐達20年以上,相當之重。
另外一種情形,包盛顥說,若是檢方指控的罪刑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加上成立部分是在於公益侵占與背信,那麼有無涉及《貪污治罪條例》內有關收賄或圖利的情況,將可能讓具體刑度來到10年以下,這對於被告及辯護人而言,是相對較好結果。
倘若是「通通無罪」,包盛顥強調,這樣的判決要建立在目前的證據,如果法院能在檢辯先前的攻防過程,能否採信辯護人與被告的說法,來達到無罪的判斷。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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