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認定,陳歐珀涉貪汙收賄413萬5922元、50萬元,詐助理費411萬2170元,合計829萬8092元,分別求處8年、7年2月、7年6月,洗錢部分量處1年、6月,5罪共計求處24年2月。陳妻涉公益侵占罪110萬,共求處8年8月。台北地方法院去(2025)年11月24日裁定陳歐珀5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另需配戴電子腳環及個案手機。
北院上(3)月30日裁定,陳歐珀聲請撤銷監控處分,他主張自己長期有高血壓症狀,且年事已高,須定期至醫療院所檢查身體狀況,配戴電子腳環無法進行放射掃描儀器檢查;另外,配戴電子腳環屢遭親友投以異樣眼光,對日常起居產生極大負擔。
他稱歷次庭期均按時到庭,與至親家人的生活重心都在宜蘭,未持有外國護照或在國外置產,且須仰賴藥物才能正常生活,並無在海外生活的能力,毫無逃亡主觀意圖。
不過,合議庭認為,陳歐珀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徒刑的貪污重罪,且本案尚未判決確定,陳男仍有逃亡動機與風險。再者,個案手機防逃強度莫如電子腳環般有效且立即。
合議庭認為,儘管陳歐珀稱配戴電子腳環造成生活不便及負擔,但尚難以認定對身體健康有何明顯危害,有必要且未逾比例原則,因此駁回陳的聲請,可抗告。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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