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A女與B男於2025年2月透過交友軟體結識,男方得知A女於音樂教室從事鋼琴家教後,雙方約定每週一、三、五進行教學。3月12日第二次課程當日,女方因感冒身體不適臨時取消課程,B男隨後以「送成藥及檸檬水關心」為由索取住址,並於當晚6時至8時之間前往其租屋處探視。
男方得知A女於音樂教室從事鋼琴家教後,雙方約定每週一、三、五進行教學。(示意圖/AI生成)
A女指稱,B男進屋後未經同意就躺上床,並出言要求「抱一下、近一點」,隨後將她拉至床上,進一步強行脫去其瑜珈褲與內褲,並在她無法抗拒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女方於偵訊及庭審中表示,過程中雙手雙腳遭對方壓制,事後亦遭言語羞辱,例如「下次還可以再找妳嗎?我這樣是完成人生清單,X到鋼琴老師」等等。不過B男否認指控,主張雙方為合意性交,並提出案發後1至4小時內的IG對話紀錄作為佐證。法官審酌通訊內容後指出,案發後約1至4小時內,雙方仍持續對話,互動未見明顯驚恐或立即切斷聯繫的情況,反而呈現一般閒聊狀態。
其中,當B男傳訊稱「後面那邊反差真的很大,有驚豔到」時,A女回覆「什麼反差哈哈」、「銳利是什麼,說清楚一點,想聽」,甚至出現「跟我做你心情如何」等語句,並提及不希望維持隨便關係。法院據此認為,上述對話與一般性侵案件中常見的立即疏離、強烈抗拒或驚恐反應有所差異,因此納入整體證據綜合判斷。
B男否認A女指控,主張雙方為合意性交,並提出案發後1至4小時內的IG對話紀錄作為佐證。示意圖非關本新聞事件。(圖/民視資料照)
此外,法官指出,A女在偵訊與庭審中對於手腳遭控制的說法前後並不一致,且其於案發後隔日赴醫院驗傷,檢查結果顯示頭面部、頸肩部、胸腹部、背臀部、四肢及其他部位均未見明顯外傷,對於是否確有違反意願發生性行為一節,認為「誠有疑義」。法院綜合認為,A女指述存有瑕疵,且欠缺其他足以補強其說法的客觀證據,認定罪證不足,判決B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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