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鏞被指控於鄉長任內,涉嫌將標案「內定」給特定業者,事後疑似收賄,遭檢方起訴。宜蘭地院認定他收賄20萬元,上(4)月21日依收賄罪,重判李志鏞12年,褫奪公權3年。儘管李本人否認收賄,仍宣布退出政壇與年底選戰。
據了解,李志鏞在辦理活動期間涉嫌圖利廠商,收受20萬元,而宜蘭地檢署偵結起訴後,原先在押的他也獲50萬元交保,但因對方矢口否認罪刑,檢方建請從重量刑,李志鏞則稱「一定上訴爭取我自身的清白」。
宜蘭縣府發布新聞稿指出,李志鏞因案遭判刑,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自判決日4月21日起停止鄉長職務,今天則已接獲宜蘭地院判決公文,為利三星鄉鄉務推動,依《地制法》規定,指派江淳銘代理三星鄉長職務。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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