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陳宇安指出,講到孫安佐,現在最嚴重的其實不是什麼公共安全、也不是恐嚇公眾那些雞毛罪名。因為嚴重的話,孫可能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陳宇安也回顧過去案件經歷,表示自己僅處理過兩件槍砲案,一個是做爆裂物想去炸魚,一個是異想天開去販賣槍枝。最後都是因為自首或是未遂,還有絞盡腦漿爭取到《刑法》第59條所謂「其情可憫」的減刑要件,再加上沒有前科,好運的最後一個判九個月、一個緩刑五年。
但陳宇安認為,孫安佐的案件實在太難主張有「其情可憫」的狀況,而且劣跡斑斑,「現在就只能祈禱在他家搜到那些槍械沒有殺傷力,不然重判幾年的可能性真的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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