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德辯稱:給選民現金是「工作費」及勞務津貼
《聯合新聞網》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賴文德為求在於2022年11月26日高雄市第14選區市議員選舉中順利當選,於同年10月至11月間,親自前往選民住處,分別交付1萬元、1200元及2000元現金給3名選民,以對價關係,要求投票支持他。
橋頭地院審理時,賴文德否認行賄,辯稱之所以會交給選民現金,是競選期間幫忙拜票、巡視遭風吹倒旗幟的「工作費」及勞務津貼;涉收賄的選民也附和,稱款項為「工資」。賴還提出服務處勞務津貼領據表、簽到簿等資料。
然而法官指出,收錢的選民並非賴的競選總部編制內員工,多數有正職工作或無需兼差打工。其中一名選民僅協助拜票、巡旗,總工時不到10小時,卻獲1萬元報酬,工時與工資明顯不符。
法官認定,賴文德假借工作費名義「變相給付賄款」,對價關係明確,因此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今天認定原判決並無不妥,判決駁回上訴,詳細判決理由尚未公布,可上訴。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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