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檢表示,40多歲簡姓男子於25日下午,在屏東東港地區,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又於同日晚間再以電子菸方式吸食含第二級毒品依託咪酯之菸彈之後,仍執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晚間8時許,行經屏東市復興路時,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經警採驗其唾液與尿液檢體,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託咪酯及愷他命等毒品陽性反應,並當場扣得依託咪酯菸彈3顆及使用過之針筒等證物,經依法逮捕後,26日解送檢方偵辦。
檢察官審酌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4款之不能安全駕駛罪嫌重大,且考量其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及羈押之必要,而向法院聲請羈押並蒞庭論告,經法院於26日夜間裁定准予羈押。
屏檢表示,將持續落實台灣高檢署「全國毒駕專案」執法方針,結合警察機關強力查緝毒駕,對於漠視公共安全之毒駕行為,嚴厲追訴,絕不寬貸,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共同維護全民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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