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檢方指控陳水扁收陳敏薰1000萬 使其當上101董座
本案源於2004年間,檢方指控陳水扁與妻子吳淑珍收受陳敏薰1000萬元賄款,協助其取得台北101董事長職位。據檢方調查,陳敏薰當時指示秘書將支票送至總統官邸交付吳淑珍,隨後陳水扁運用職權,促成陳敏薰出任董事並當選董事長。
檢方進一步指控,陳水扁夫婦為隱匿犯罪所得,透過人頭帳戶轉存、定存等方式進行資金處理,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因此另行分案偵辦。陳水扁、吳淑珍貪污部分已各被判刑8年定讞,洗錢罪部分台北地檢署另案於2015年1月起訴,案件隨後因陳水扁健康因素,於同年5月裁定停止審判,審理進度停擺多年。
北院認已過時效免訴 北檢不服再提上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洗錢罪追訴權時效應自犯罪終了日(2006年1月25日)起算10年,並依相關規定加計停審期間及偵審行使追訴權期間後,認定追訴權時效已於2022年12月完成,因此判決免訴。
檢方不服上訴,主張時效計算及停止追訴認定有誤。但台灣高等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認定時效已完成,且前案貪污審理並未實質涵蓋洗錢罪,不構成停止時效理由,最終駁回上訴。
高院:免訴確定
最高法院再度審酌後,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免訴。判決指出,依修正前刑法與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本案追訴權時效為10年,加計依法停止審判期間折算後,整體計算未超過法律容許範圍,法院逐一核算後確認時效已完成。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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