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諭詩不服認定超過追訴時效 申請釋憲
當年受限於監視器與DNA鑑識技術不足,林姓少女的遺體因嚴重碳化難以辨識,檢警追查7個月後以無名屍簽結。案件沉寂多年後,2019年間有秘密證人出面指認,檢警重啟調查並透過DNA比對確認死者身分,證實為當年失蹤的林姓少女,並循線追查情侶檔潘子鑑、陳諭詩等人涉案,並以極為酷刑的方式絞殺被害者。全案於2020年後起訴,最終於2022年間由最高法院判處潘、陳等人殺人罪確定,刑度為有期徒刑14年6月。
案件調查指出,林姓少女當年在桃園平鎮一處檳榔攤工作,因遭懷疑竊取金錢、感情糾紛等因素,被多人拘禁毆打並虐待,後遭殺害並載往偏僻地點焚屍棄置。儘管案發當時曾報警處理,但因死者身分不明,未能及時突破偵辦。
本案定讞後,陳諭詩不服,主張1998年殺人罪追訴權時效為20年,且相關偵查與時效計算存在爭議,並認為2019年修正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適用於本案,已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第5號判決 宣告合憲
她主張,該修法使原本即將完成之追訴時效延長至30年,且偵查期間是否屬時效中斷亦有爭議,導致其原本即將獲得時效利益遭剝奪。憲法法庭於今日作成憲判字第5號判決,認定相關規定並未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宣告合憲,並駁回陳女聲請。
憲法法庭指出,追訴權時效制度是以國家在一定期間內未行使追訴權為要件,而本次修法僅延續國家追訴權行使期間,並未改變行為人已成立之犯罪評價,不屬於真正溯及既往。此外,憲法法庭認為,追訴時效尚未完成前所形成之期待,並不具高度正當性與保護價值,立法者基於重大犯罪侵害生命法益之保護需求,延長追訴期間,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隨著本次判決出爐,陳諭詩所提相關憲法爭議確定不被採納,全案無法再獲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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