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男身中259處刀傷及38處剪刀傷 失血性休克死亡
判決指出,陳男於110至111年間經台北市社會局媒介,向失明的78歲顏男承租公寓房間,兩人同住期間,因陳男有賭博習慣,多次向顏男借貸金錢。案發前一日,顏男因陳男領取社會救助金後仍前往賭博一事加以勸戒,並要求償還債務,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隔日陳男持剪刀前往顏男房間理論,兩人再度爆發衝突,陳男隨後心生不滿,持剪刀攻擊對方。
過程中顏男逃入廚房,陳男再取用廚房菜刀持續揮砍,造成顏男身中259處刀傷及38處剪刀傷,最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顏男兒子曾受訪時說,「弱勢的人只會弱勢相殘」,表示父親的過世是「弱弱相殘」,自己其實生氣不起來,只覺得是一種悲哀。同時,他也知道失明的父親和他的室友都是弱勢中的弱勢,去探視時感受到的是他們會彼此照顧。
國民法庭認手段殘忍 判處19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認定陳男雖自白犯行,符合自首減刑條件,但考量其犯罪手段殘忍、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且再犯風險及社會復歸可能性低,判處有期徒刑19年,並宣告扣案菜刀沒收。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係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評議,量刑已反映社會正當法律感情,並無違誤或失衡之處,因此駁回上訴。陳男上訴至最高法院後,經審理認定原判決於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最終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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