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工一天2度帶國中小女友開房間
據判決書指出,高職肄業、從事水電工作的27歲張男,透過臉書結識小自己13歲、還唸國中三年級的少女。張男在明知少女年齡、毫無自主承諾能力的情況下,在2025年的某天早上11點左右,先將少女帶往苗栗市一家汽車旅館房間內發生親密關係;沒想到,7小時後他又將少女帶到苗栗市另一家飯店房間內二度溫存。一天內兩度激戰,沒想到事後被少女的家長發現,對方氣到報警抓人。
水電工爽吃小13歲國中嫩妹,極樂摩鐵撞完,換一家飯店開房間續戰第二輪;圖僅示意,與本新聞無關。(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爽吃14歲嫩妹、水電工判2年、賠40萬
全案經苗栗地院刑事庭審理後,法官認定張男犯下兩次「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刑事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隨後家長再代少女提起民事訴訟,依法索賠8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最終法院審酌少女所受痛苦,及張男之犯罪情節、手段及從事水電工作等一切情狀,判處男子須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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