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調查指出,黃取榮曾前往中國經商,後被中國情治單位吸收,返台後涉嫌吸收邱世元擔任下線,為中國刺探、蒐集政治機敏資料,認定黃、邱分別收取報酬607萬7500元、221萬6924元。
調查發現,黃取榮指示邱世元向吳尚雨蒐集總統出訪巴拉圭行程細節(原為機密,行程結束後已解密)及副總統國內選舉行程資料(公務上秘密,行程結束後已解密),吳尚雨基於交情,將資料交付給邱世元。
另外,何仁傑於2023年間,利用確認外交部長行程、業務人員向部長報告或私下查看資料的機會,將機密資料交給黃取榮,黃再混合公開資料後撰寫成「分析報告」,透過加密軟體傳送給中共情工人員。
不過黃取榮等人針對檢方指控不認罪,被告中有人供稱,交付中國情工的資料是拼湊現成的資訊、資訊根本不具情報價值,且對岸情工「很好唬」。
北院一審重判 4人皆被民進黨地方黨部除名
但證詞並未獲台北地院法官採信,考量黃取榮、何仁傑否認犯行,邱世元、吳尚雨則坦承不諱,且邱世元也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一審依《國家機密保護法》重判。黃取榮判刑1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何仁傑判刑8年2月;邱世元判刑6年2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吳尚雨判刑4年。犯罪所得均沒收。
由於本案被告4人因涉共諜案,於去(2025)年5月間、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宣判前,已被民進黨地方黨部除名。
高院二審宣判 黃取榮、邱世元、吳尚雨刑期減輕;何仁傑逆轉無罪
但台北地檢署對一審結果不服,提起上訴。在高院審理期間,何仁傑被法警提解時對著媒體大喊「我沒有做錯」,黃取榮則始終不發一語。
今日上午高院做出宣判,黃取榮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判5年2月、《洗錢防制法》判1年4月,併科罰金60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未扣案的犯罪所得87萬元則宣告沒收。
另邱世元分別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洗錢防制法》判4年8月、10月,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應執行5年,犯罪所得45萬1500元沒收。合議庭也認定,吳尚雨犯《國家機密保護法》,判刑3年。何仁傑則逆轉無罪。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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