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府:退休是個人權利 無法定理由可不准
檢調繼5月發動首波搜索後,為追查不明資金流向,上(6)月16日發動第二波行動,兵分多路搜索並約談消防局長徐松奕、餐廳業者,徐松奕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諭知50萬元交保、餐廳業者涉犯偽造文書5萬元交保。
由於消防人員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若涉貪污被起訴就須停職,到時就不能辦退休。
《自由時報》報導,徐交保後就向宜蘭縣府申請轉任簡、薦委,希望能轉適用「一般行政」職系,不受起訴停職規定,不過被縣府駁回。
針對徐松奕申請退休,而縣府審議後還同意,外界質疑,案件明明還未偵查終結,徐松奕就先提退休,就是為了避免無法退休、領不到退休金,縣府還同意並不妥。
宜蘭縣府回應,徐雖已50萬元交保,但尚未起訴,退休是個人權利,目前沒有法定理由可以不准退休,只能同意申請,不過全案仍須送請代理縣長簽准;若縣長認定不妥,可退回考績會再審,相關程序完成後會統一對外說明。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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