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南榕曾遭羈押237天 當年法官、帶隊刑事組長侯友宜未出席
監察院指出,鄭南榕於1986年間因涉及違反「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遭以「抗傳」、「逃亡」為由拘提,並自1986年6月2日起遭羈押237天。監委認為,該案涉及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應重新檢討相關司法處置。
調查報告顯示,當時法院與警方不僅疑有濫用羈押手段、判刑過重情形,拘提過程中也疑涉及製造抗傳、逃亡假象,形同以司法手段進行政治壓制。監察院認為,法務部應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相關規定重新調查,並研議平復司法不法。
此外,監察院高涌誠、林郁容兩名監委調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台北地方法院及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等資料,並訪查當年相關警務人員。監察院表示,曾於上月22日、26日分別邀請前台北地院法官薛松雨,以及當年帶隊攻堅的前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刑事組長侯友宜到院說明,但兩人均未出席。
新北市長侯友宜為刑警出身。(圖/民視新聞資料照)鄭南榕自焚前3週 法院已要求警方規劃拘提方案
針對1989年鄭南榕因刊登「台灣新憲法草案」遭起訴一案,監察院表示,當時政府以涉嫌叛亂罪發動拘捕行動,公權力執行目的在於維護威權統治,且過程違反比例原則,最終導致鄭南榕死亡,屬威權時期不法行為。
報告指出,學者認為,鄭南榕刊登許世楷提出的憲法草案,並未違反當時《懲治叛亂條例》規範,且憲法草案仍須經合法程序完成,相關行為並不構成叛亂罪,因此當年的司法追訴具有不法性。
監察院進一步指出,在鄭南榕自焚前約3週,法院已要求警方規劃拘提方案。當時轄區中山分局已掌握鄭南榕拒捕意志堅定,並知悉雜誌社內存放汽油桶等危險物品,因此研擬甲、乙、丙3套方案,其中乙案列為優先方案,但也曾建議上級暫緩拘提。
調查報告認為,警方當時已知鄭南榕曾多次表達「他們抓不到我的人,只能抓到我的屍體」等言論,應可預見強制拘捕可能導致危險結果。儘管警方出動大量警力及消防人員執行任務,但相關執行方式仍有不當之處,最終造成憾事發生。
鄭南榕基金會董事長同時也是鄭南榕女兒的鄭竹梅。(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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