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許玉昭涉犯罪行都超過過2年有期徒刑 與緩刑要件不符
儘管許玉昭請求法院進行緩刑宣告,不過金門高分院指出,因其犯行都已超過2年有期徒刑,與刑法得宣告緩刑的要件不符,因此被告所請難認有據。
回顧該案,許玉昭自2002年起,連任5屆金門縣議員,因涉嫌詐領助理費,金門地檢於今年6月18日提起公訴。
檢方調查指出,許玉昭任議員期間,陸續向金門縣議會表示聘任許男、楊女、陳女等人擔任公費助理,但實際上3人均有部分期間未實際執行公費助理職務,但許玉昭仍持續向金門縣議會請領公費助理費,合計詐領232萬9845元。
金門地方法院指出,許玉昭偵查中及審理時都坦承有涉案犯罪,其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因前者罪責較重採用該罪宣判,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一審時法院說明,許玉昭於偵查中自白,並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深表悔悟,犯後態度尚佳,依規減刑,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扣案犯罪所得232萬9845元。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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