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認有必要 最長得延長審議60個工作日
公平會表示,有關Grab申報擬取得Foodpanda,Grab已於上(6)月16日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7項規定,自公平會受理申報資料之日起算30個工作日之審查期間內,亦即本月29日前不得為結合。但公平會認為有必要時,得延長審議期間最長60個工作日。
本案經公平會審議認為,由於Grab與富胖達公司結合後,市場結構仍維持結合前的「雙占」情形,Uber持有Grab之13%股份及3.7%表決權,是否會因二者間的「股權連結」影響結合後UberEats與Grab競爭之誘因及能力,而產生類似水平結合之單方效果或共同效果,有必要進一步分析對於我國市場競爭之影響,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7項、第8項規定延長審議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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