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春水堂廁所裡竟然有槍跟大量子彈!根據判決書內容,一名張姓男子自稱於2025年3、4月間,從綽號「二筒」的身分不詳男子手中取得一把非制式手槍及10顆制式子彈。
同年6月2日傍晚5時許,張男接獲友人號召前往台中助陣的請求,隨即將槍彈裝入側背包內,從屏東開車一路北上前往台中市西屯區春水堂市政店。
當時警方接獲民眾報案稱店內疑似有聚眾滋事情形,立即派遣快打警力到場巡查。
張男見警方到場,心生警覺匆忙衝進店內廁所,將背包內的手槍及子彈取出藏匿於馬桶水箱內,企圖躲避警方追查。
張男原以為此舉神不知鬼不覺,沒想到春水堂員工隨後使用廁所時發覺水箱有異常狀況,打開一看竟驚見水箱內藏有滿滿的槍械與子彈,當場嚇得立刻通報現場警力。
警方接獲通報後立即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進行比對,迅速鎖定張男並當場依現行犯將其逮捕移送法辦。扣案的手槍及子彈經送鑑定後均具有殺傷力。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期間,張男對犯行供認不諱,其陳述與現場證人證詞相符,且有監視器畫面可資佐證。張男的辯護律師在庭上主張張男並無實際使用槍枝犯罪的紀錄,且事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請求法院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予以減刑。
然而法官在判決中明確指出,張男明知持有槍彈為違法行為,仍遠道從屏東攜帶至台中的公共場所春水堂,其主觀上就是為了因應朋友號召助陣時可能發生的暴力衝突。
雖然現場並無證據顯示張男曾實際擊發或使用槍枝犯罪,但其攜帶具殺傷力槍彈至人潮眾多的餐飲店之行為本質,已對不特定公眾的生命、身體安全及社會治安造成潛在且嚴重的威脅與危害,並不符合刑法「情堪憫恕」的減刑要件。
法院審酌張男無視國家制定法律嚴加查緝取締槍彈的禁令,仍非法持有槍彈,對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均帶來相當程度的威脅與潛在危險,最終依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重判張男5年4月徒刑,併科罰金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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