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借房讓住40多年「弟過世」討不回!弟媳辯稱「借名登記」拒搬走
兄顧念情誼無償借住40多年,弟過世後提告要求返還,弟媳拒搬,更辯稱「當年借名登記」。(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民視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張姓老翁於民國69年間(1980年)將新莊區一處公寓二樓房屋,好心借給胞弟一家居住。張姓老翁當年因顧念胞弟家庭成員較多、居住空間不足,無償將公寓提供給弟弟一家人居住。不料弟弟過世後,老翁因年事已高,希望能收回房產避免給後代帶來困擾,沒想到弟媳卻拒絕搬離,甚至聲稱該房屋當年是由弟弟出資購買、僅是「借名登記」在兄長名下,雙方為此撕破臉對簿公堂。

更多新聞: 台男信義區馬路「壓制荷蘭男」大反轉?扯出案外案「他是網紅」在台黑料曝

房借弟一家住40多年、弟媳霸占不肯搬離

據判決書指出,原告張姓老翁主張,該處約26.3坪的房屋於1980年即登記在其名下。當時弟弟表示家中孩子多、空間不夠,他基於兄弟情誼無償借住,一借就是40多年。弟弟於2022年過世後,其子女均已成年立業,並繼承了同棟一樓的房產。他主張,使用目的已不存在,並多次催告被告弟媳搬離,卻遭到置之不理。


兄借房讓住40多年「弟一過世」要收回!弟媳硬拗「我們買的」拒搬

房子好心借弟第一家住40多年,兄要收回、弟媳拒搬,竟喊「當年借名登記」。(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AI生成)


弟媳辯稱「借名登記」!主張有權住到終老

而被告弟媳則反駁稱,當年是丈夫靠經營電機行賺錢買下該房產,僅是「借名登記」在原告名下,且原告當年承諾可居住至終老,並非無權占用。

法官審理時指出,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且被告無法提出確切證據證明當年有成立「借名登記」之合意。此外,其他親屬證詞亦顯示當年是由兄弟共同經營事業買房分配。法官認定,當初無償借住係因弟弟子女尚小需空間居住,如今弟弟已故、子女成年搬離且各自繼承一樓房產,原借貸目的確實已使用完畢。新北地院最終判決弟媳須騰空遷出並返還房屋,且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更多新聞: 翁曉玲「瞎搞」主席管不動?鄭麗文救火「認購1.5萬盒月餅」網酸:用什麼錢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