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赴中國涉綁架殺人「分屍烹煮」關3年!返台受審「判免刑」原因曝光
台男18年前赴中殺人「肢解烹煮」判關3年,返台審理「判免刑」原因曝光。(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翻攝自圖庫Pexels)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刑事局與桃園地方檢察署追查一起發生於 18 年前的跨境重案,被告簡姓男子因涉嫌在中國地區參與殘忍的「分屍烹屍」案件,返台後遭檢方起訴。桃園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依共同犯損壞屍體罪判處簡男有期徒刑 2 年;然而,考量其先前已在中國服刑完畢,法院最終諭知「免其刑之全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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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男18年前赴中國殺人「分屍烹煮」關3年!返台受審「判免刑」原因曝光
台灣人18年前赴中殺人並肢解烹屍,遭中國法院判關3年。(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翻攝自圖庫Pexels)


赴中殺人後「殘忍毀屍烹煮」

根據判決書指出,十大槍擊要犯黃姓男子於民國 97 年(西元 2008 年)9 月 17 日,在中國廣東省中山市某農莊內綁架魏姓男子,並指使手下將其殺害。事後黃男為了毀屍滅跡,找來朋友簡男處理屍體。簡男隨即與黃男基於損壞屍體之犯意聯絡,在簡男位於當地的租屋處內,將魏男遺體進行肢解、烹煮並絞碎。全案事後在中國曝光,簡男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年確定,並入監服刑至西元 2021 年 7 月 31 日執行完畢。


台男18年前赴中國殺人「分屍烹煮」關3年!返台受審「判免刑」原因曝光
桃園地方法院依《兩岸條例》第 75 條規定,判免除其全部刑罰之執行。(圖/翻攝自GoogleMaps)


法官依兩岸條例審理  判刑 2 年免執行

簡男返台後,桃園地檢署依損壞屍體罪將其提起公訴。桃園地院法官審理程序指出,依《中華民國憲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中國地區仍屬我國領土,故我國法院仍具審判權。地院合議庭考量簡男坦承犯行、表達反省,並審酌其國中畢業、中風且家境貧困等生活狀況,依共同犯損壞屍體罪量處有期徒刑 2 年。

至於「免除執行」的原因,法官依《兩岸條例》第 75 條「在大陸地區犯罪,雖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規定,認定簡男已在中國服刑 3 年完畢,對其已達到懲戒效果,且在中國執行期間足以折抵本次宣告之刑,加上返台後始終坦承不諱,最終裁定免除其全部刑罰之執行。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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