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被告2人抗告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
彰化地院表示,經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原審以被告謝新隆、謝典霖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之必要,故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2人之抗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且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據悉,謝新隆、謝典霖目前人在彰化看守所,2人作息正常,謝典霖心情平靜,偶爾看書打發時間;謝新隆也與舍友相處融洽。
至於法院裁定鄭汝芬100萬元交保,彰檢經研議後決定尊重法院裁定結果,不提抗告。
前立委鄭汝芬(圖中)以1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謝新隆(右)被羈押禁見,抗告遭駁回。(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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