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這張發票由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開立,經查發票買受人疑似涉及「未辦登記而擅自營業」,因此不符合領獎資格。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發票買受人若屬營業人,不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取得的統一發票均不得兌領獎金。台北國稅局也曾舉例,民眾若透過網路平台販售商品,取得平台開立、品名為「手續費」的雲端發票,即使發票上未載有買受人的統一編號,日後若經查認定是以營業人身分取得,對中獎號碼仍不具領獎資格。換句話說,統一發票給獎主要是為鼓勵一般消費者消費時索取發票,同時防止逃漏稅,因此營業人取得的發票,即使尚未完成稅籍登記,也不能把中獎發票當成一般消費發票兌領獎金;所以這1組因此遭列為「不給獎」。
獎金沒了!雲端發票對中100萬遭「取消資格」 「營業人身分」成關鍵(圖/民視財經網)除了雲端發票專屬100萬元獎外,115年7、8月期統一發票也開出17張1000萬元特別獎及11張200萬元特獎。財政部提醒,本期統一發票領獎期限自115年10月6日起至116年1月5日止,中獎人應攜帶身分證件及中獎發票,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的兌獎時間臨櫃領獎,逾期將無法兌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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