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2025年11月24日上午9時許,台南一名女子搭機從日本沖繩飛往桃園機場,沒想到飛機艙門已經關閉、進入滑行階段,該名乘客卻仍持續使用手機行動網路操作通訊軟體LINE,遭到鄰座乘客檢舉,整起事件因此曝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隨後將案件函送檢方偵辦,而該名乘客在偵查期間,也坦承違規使用手機上網的行為。
而依據《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第1項規定:「航空器飛航中,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但經民航局公告,並經機長許可,由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得使用者,不在此限。」若違反相關規定,依同法第102條第1項,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台南某女子去(2025)年11月,從日本沖繩機場飛往桃園機場,飛行途中仍使用LINE行動通訊軟體。(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台南地院法官指出,該女子在航程途中違法使用手機連接網路,增加飛航通訊受到干擾的風險,對飛航安全產生潛在危害,行為確實不妥,考量到她已經坦承犯行,並且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使用網際網路之時間長短,並考慮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等等,最後「依在航空器飛航中非法使用干擾飛航之器材罪」,判處她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10日,全案仍可上訴。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第1項規定:「乘客於航空器關閉艙門起至開啟艙門止,不得於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及通訊之器材』」。(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民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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