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女教師遭語障男性侵勒斃 花蓮地院一審判死
回顧案情,劉男2025年在花蓮某間召會的活動上認識蔡女,並多次傳送騷擾訊息及照片;蔡女不堪其騷擾,因此將他封鎖。事後劉多次前往召會請求對方解除封鎖,甚至表示想進入對方的宿舍,但遭到拒絕。劉男因為遭拒,心生怨恨,並且萌生殺意,他並在同年5月16日晚間,趁蔡女於宿舍獨處時潛入,並用體型優勢將她壓制,隨後強制性交,並在犯後將其殺害,並偷走蔡的手機、平板及筆電等財物。
劉男闖入蔡女宿舍侵犯後殺害。(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劉男被逮後,還聲稱自己僅「失手殺人」,否認性侵。全案經花蓮地院審酌後認定,劉的精神鑑定報告及被告客觀行為,無法認定其案發時有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欠缺,不適用《刑法》第19條減免責任規定;且劉的成長過程並非完全缺乏教育資源,其供述及犯案行為均顯示思考能力未低於一般人,不適用《刑法》第20條規定減輕其刑。
法院認定,考量劉男造成生命法益無可回復的重大侵害,以及被害人家屬承受的巨大痛苦,加上量刑鑑定指出,如果政府部門不強制介入幫助,未來想要重新融入社會將會非常困難;因此對於劉侵入住宅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的部分處以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對於劉男侵入住宅竊盜罪部分,花蓮地院則依犯罪情節及竊得財物價值,判處他有期徒刑7月,並就扣案物及犯罪所得依法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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