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幼祥本月17日在社群平台證實,收到智慧財產局商標廢止處分書,他說過去10年間都有繳交商標規費,但有人不斷向主管機關申請註冊《烏龍院》商標,還說敖幼祥已經3年沒有使用該商標了。他坦言自己也是最近才知道,只要3年未使用商標,任何人都可以爭取他人商標。不僅如此,敖幼祥更指控主管機關接獲申請後跑到他的工作室,他大喊「我是犯了什麼罪啊」,更直呼這簡直「太漫畫」,目前已經委託律師處理後續,必要時也會提告。
《烏龍院》是許多人年輕時的回憶。(圖/翻攝自敖幼祥臉書)對於敖幼祥的指控,智慧局今(19)日說明全文如下:
1.本案係第三方向本局申請廢止註冊第02003530號「烏龍院及圖」商標,本局依商標法規定,以書面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提出答辯及陳述意見,並審酌雙方提出的證據作成處分,並無派員至敖先生住處或工作室現場調查、拍照蒐證的情事。
2.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冊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任何人均得申請廢止。本案經審酌相關使用事證,認定第43類「旅館」服務部分有實際使用事證,維持商標註冊;第43類其餘養老院等服務及第30類茶、咖啡飲料等全部商品,因未提出足以證明實際使用的證據,依法廢止註冊。商標廢止係依各項指定商品或服務的使用事證分別認定,並非將商標權人的所有權利一律廢止。目前該案件尚未確定,當事人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3.商標權與著作權的保護標的及法律要件不同,商標遭廢止不代表創作者對其漫畫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亦受影響。智慧局辦理商標廢止案件,均依法律規定及個案證據,秉持客觀、中立原則審理,以兼顧商標權人合法權益及市場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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