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播音樂恐觸法?政院放寬非營利使用

《著作權法》20年來首度大翻修了!原因是目前銀髮族在公園跳健身操播音樂、小吃店播電視,屬於公開播放,侵犯著作權,可處最高3年有期徒刑。不過行政院會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擬放寬非營利使用範圍。被認定為風俗習慣,可不用獲得授權即可使用,但是運動餐廳播放體育賽事,或是大賣場放音樂,都被認定有助營利行為,則須取得授權。

阿公阿媽在公園裡面放老歌,舞跳得超起勁,跳舞練身體播放的歌曲,CD是自己花錢買的,但過去音樂公開播放,可是侵犯著作權,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但行政院週四(10月26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延擬放寬非營利使用範圍。

著作權法修訂後,民眾大讚兼顧民眾日常需求與社會公義,調整非營利活動合法利用的範圍。像是家庭美髮與一般餐廳,播放電視、廣播等,被認定為風俗習慣,不用獲得授權就可以使用。

但是如果是在這個場合,著作權法可沒放寬;像是運動餐廳或酒吧播放運動賽事,有助營利行為,還是需要取得賽事主辦單位或轉播單位的授權。而如果想要利用有些找不到權利人的歌曲、書籍或戲劇等「孤兒著作」,解決之道,就是可以到智慧財產局申請「強制授權」,或提出保證金,就可利用。行政院智財局,20年後著作權法大翻修,就是希望法規能與時俱進。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