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警察攔檢,嫌犯駕駛黑色轎車高速倒退衝撞,林姓車主駕駛銀色汽車經過,無辜挨撞,嫌犯就這麼從眼前消失,至今遲遲未到案,該找誰賠成了羅生門。
事故單上填有兩名挨撞車主資料,偏偏少了撞人的嫌犯資料,打上「不詳」兩個字,讓車主求償無門,只是車禍示意圖沒出現警車,更讓林先生匪夷所思。
林先生修車費還有租車費,加一加大概4萬多元,警察追捕嫌犯,嫌犯駕車衝撞民車,車主聲請國賠遭拒,理由是警察行使職權過程沒違法;想透過民事途徑求償,又因為嫌犯還沒到案,根本無法索賠,車主這下只能自認倒楣。
法律灰色地帶,民眾成了無辜受害者,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表示,只能推動修訂《警察執行職務補償自治條例》,作為未來警察執行職務依據,制定相關補償條例,彌補民眾損失。
(民視新聞/黃國誠、姚家鼎 新北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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