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巡邏,看見一台貨車沒熄火停在路邊,上前盤查時,駕駛全身酒氣。
手電筒往車子裡頭照,果然發現一瓶啤酒,警方實施酒測,酒測值0.57,當場送辦,新北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但結果無罪!
事發在去年8月,新北市五股成泰路上,新北地院一審簡易判決林姓駕駛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駕駛不服,提起上訴,表示當日只有車內喝啤酒,雖然有發動引擎,不過沒有駕車行為,二審合議庭,改判無罪,大逆轉。
怎麼會判無罪?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條,酒後駕駛,是指車輛已行駛在道路上,如有行進、倒車、等紅燈、停車等等行為,以該案例來說,車輛沒上路,未造成其他用路人任何危險,從警員秘錄器所錄下整個盤查過程來看,難認定駕駛行為,檢察官仍可再上訴。
(民視新聞/張晏碩、吳培嘉 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