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為了找出女工的死因當年偵辦此案的台北地檢處,把矛頭指向飛歌公司所使用的溶劑配方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揮發性有機溶劑,在室溫下部分揮發為氣體,這些氣體透過呼吸進入鼻腔再經由循環系統到達心、肝、腎及腸胃道等不同的標的器官,對人體造成傷害。
RCA自救會於2000年前後蒐集到的案例資料發現,原RCA員工已經罹癌者高達1300餘人,其中有221人死亡。
2002至2003年,王榮德教授等人組成的研究團隊經多份研究報告證明,有機溶劑的暴露的確會提高員工及居民的罹病率。
厚厚一本法院判決書匯集了專家、證人費力耗時的舉證,一審法官還判決被告RCA等公司必須賠償原告近500人計5億6000多萬元,這樣一樁職業災害的訴訟案大量運用了科學專業證人及科學證據,它同時提醒我們學證據或科學論證都有其侷限性及不可達成性。
科學研究及法院審判都有其共通性,往往得在時間拉長獲得足夠證據資料後,才能釐清其中的因與果、功與過,只是這段漫長的歲月付出的代價實在太大了。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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