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食安法部分條文,新增第46條之一,明訂散播有關食品安全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則修正為,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表示,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是故意虛構捏造,不包含合理懷疑。
除此之外,若利用傳播媒體發布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的相關訊息有誤、不實,足以或可能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經主管機關通知更正,應該立刻更正,如果拒絕更正,處10萬元以上、 300萬元以下罰鍰。
(民視新聞網/曾雅凰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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