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鐵路殺警犯交保 台南高分院2度撤銷發回地院
嘉義地檢署第2次提出抗告成功,高等法院裁定撤銷原審裁定,發回嘉義地方法院。(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凶手鄭姓嫌犯一審因為患有思覺失調症等理由被判無罪、50萬元交保,引起社會嘩然。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3)日針對嘉義地檢署第2次提出的抗告,裁定撤銷原審裁定,發回嘉義地方法院。

鄭嫌患有思覺失調症,長期服藥不規則,病識感不佳,4月30日一審獲判無罪。嘉義地檢署當天傍晚火速提出抗告和上訴,1日獲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因鄭嫌如經具保,可能造成人民恐慌、危害社會治安,應採取必要措施等理由,發回重審。不過嘉義地方法院仍決定維持50萬交保,再增加個7個附帶條件。

嘉檢2日再度提出抗告,主張法院裁定仍僅命鄭嫌以50萬元交保,金額過低,也不足以確保鄭嫌日後無再犯可能。且僅以書面裁定,有違刑事訴訟原則,決定再提抗告。

台南高分院今天由合議庭審判長陳顯榮、陪席法官侯廷昌、受命法官黃裕堯做出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

裁定指出,被告的羈押應於原審判決4月30日宣示時已無羈押理由,應為「撤銷羈押」。原審裁定主文記載「停止羈押」為違法。

裁定中說明,原審雖依被告行為的惡性、家庭生活情形及經濟能力等狀況,命被告應提出50萬元具保金額。但斟酌被告於本案所犯造成社會大眾的恐慌甚鉅,犯案情節重大,原審決定的具保金額,尚不足達到本件以保全被告及防止再犯目的,實屬過輕。

另外,裁定中也提到,原審針對被告具保的時間並無一定期間限制,應限定於具保後一定期間及時提出。被告若於限定期間內不能具保而有必要情形,裁定中針對具保等條件即應失效,仍應繼續羈押。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