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報導疫情記者會「標題遭惡意變造」 《民視新聞》嚴正聲明:違法可判3年有期徒刑
《民視新聞》報導標題遭到惡意變造,嚴重扭曲、抹黑陳時中部長的原意,也損害《民視新聞》信譽。

《民視新聞》6日標題為「快新聞/八大行業何時能復業? 陳時中提防疫標準:做不到就再稍等」的報導,此篇新聞卻被重製,改標成「快新聞/八大行業何時能復業? 陳時中:全國明天舞廳酒店可以復業,唯獨高雄要再等等。」該圖在通訊軟體上流傳。《民視新聞》法務嚴正聲明,該行為觸犯《著作權法》、《刑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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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昨日在記者會上指出,酒店、舞廳等八大行業若能遵守實名登記等相關防疫措施就可以復業,若做不到就要再等等。《民視新聞》該篇報導標題為「快新聞/八大行業何時能復業? 陳時中提防疫標準:做不到就再稍等」。

指揮官、衛福部長陳時中辦公室發現,通訊軟體LINE上流傳一張標題為「快新聞/八大行業何時能復業? 陳時中:全國明天舞廳酒店可以復業,唯獨高雄要再等等。」的圖片,該圖不僅標題嚴重錯誤,且圖上的發稿時間為「下午22:09」,但本台正確發稿時間為「下午03:09」。經查,刊登平台「Yahoo!新聞」是使用12小時制,並非使用24小時制,種種跡象顯現出該圖明顯是遭到有心人士變造。

「Yahoo!新聞」是使用12小時制,並非使用24小時制。

《民視新聞》聲明,有心人士此舉不僅嚴重扭曲、抹黑陳時中部長的原意,也損害《民視新聞》信譽。

《民視新聞》法務說明,未經本台同意,擅自截圖或下載影片,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的「重製」部份;違反本台原意,擅自修改內文或標題,則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改作」的部分,有民刑事責任。

一、著作權法

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

第310條

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民視新聞》法務表示,若故意散布不實文字或圖片,有意圖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亦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問題。

▶快新聞/八大行業何時能復業? 陳時中提防疫標準:做不到就再稍等

▶雅虎報導/八大行業何時能復業? 陳時中提防疫標準:做不到就再稍等

(民視新聞網/劉芳妤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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