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辦案!可行乎?

根據報導高雄地檢署(下稱雄檢)檢察官會議決議檢察長自2017年9月7日起,檢察長周章欽除了綜理署內行政事務,「應分案偵辦無人犯在押之重大危害治安案件」,辦完一件後,再續分同類型案件一件,但免輪分一般偵查案件,並免輪值所有內外勤值班。簡單說,就是要求檢察長一樣要親自辦案。

當然能擔任檢察長一定是從基層檢察官和主任檢察官一路歷練上來,辦案能力絕不在話下,可是要求檢察長親自辦案,這真的適當嗎?

先從體制面向來看,檢察體系和法院體系很大的不同就是有「檢察一體」的原則,也就是上級檢察官可以指揮下級檢察官,指揮的方式除了提出處理建議外,更可行使職務收取權和職務移轉權,以直接更換特定案件的承辦檢察官。所以就算先分案給檢察長,檢察長還是可以下令將該案直接交辦給特定檢察官,那這樣所謂檢察長親自辦案有實際上意義嗎?「我收了一件,我交辦一件;我又收了一件,我又交辦一件…」這種星爺式的電影橋段,實在只會令人莞爾一笑。

如果雄檢檢察官會議決議的真正意涵是分給檢察長的案件,檢察長一定要親自辦理,不可交辦的話,那就是在挑戰「檢察一體」原則,甚至要推翻「檢察一體」原則,如此,實在難以認同。但我們相信雄檢檢察官會議決議應該是希望檢察長能體察實際在第一線辦案的檢察官的心聲,並非真要顛覆或破壞「檢察一體」原則。

當然雄檢檢察長可以依法官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把此決議交檢察官會議復議或以書面載明理由附於檢察官會議紀錄後,變更之。只是後續效應會如何?實難以預測。

我們建議與其要求檢察長親自辦案,不如可以要求檢察長要在所有檢察官結案書類上和承辦檢察官一起署名,以示負責。這樣不僅可以表現出檢察長和承辦檢察官一起辦案的革命情感,更可以督促檢察長確實督導所轄的每一件案件的進行及結案過程,以擔起「檢察一體」原則所賦予的權責。


(文章授權自法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