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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察官會議
  • 檢察長辦案!可行乎?
    2017/09/02 15:29:34

    檢察長辦案!可行乎?

    根據報導高雄地檢署(下稱雄檢)檢察官會議決議檢察長自2017年9月7日起,檢察長周章欽除了綜理署內行政事務,「應分案偵辦無人犯在押之重大危害治安案件」,辦完一件後,再續分同類型案件一件,但免輪分一般偵查案件,並免輪值所有內外勤值班。簡單說,就是要求檢察長一樣要親自辦案。當然能擔任檢察長一定是從基層檢察官和主任檢察官一路歷練上來,辦案能力絕不在話下,可是要求檢察長親自辦案,這真的適當嗎?先從體制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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