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鼎棫|母湯潑水外 救助街友更是國家應盡的義務
【我們為何推薦這篇文章】秋天來了,天氣轉涼,台北街上的民眾穿起飽暖衣物,為了賺錢、維持生活品質,人們的腳步每天快速穿梭在台北市的大馬路上,而在常被忽略的角落,還有許多人也為了最基本的生存條件-「活著」而每日掙扎著。你對街友的看法如何?他們是連家都給不了自己的人,為何無法好好工作賺錢?政府該給他們幫助嗎?希望看完這篇,能讓讀者更了解社會底層的面貌。

把時間倒帶回到2011年,台灣當代漂泊協會在立法院公布台北市議會公報10月27日工務部門的質詢紀錄。紀錄中,北市議員應曉薇在質詢時,要求公部門在清晨6時及深夜11時在遊民聚集處噴水,還表示「大範圍執行清潔工作,絕對是在用智慧的方式解決遊民問題」、「也可告訴執行作業的同仁,不能只灑外面,誰往遊民身上灑,就撥獎金,因為這些遊民真的太糟糕了!」

資料照片,清潔人員向街友身下的地板潑水


應曉薇當時還說:「重點是這些人惡劣到極點…大部分都是好逸惡勞的人聚集在該處當遊民,製造了髒亂。」她說:「貴處只要決定用水管向遊民噴水,全萬華區的居民都會感激你。」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


接下來,根據報導,該協會還播了一段12月11日深夜11時在艋舺公園拍的影片。影片中有3名警察看著遊民收拾在地上的厚紙板、雜物,隨後委外清潔人員就馬上以水柱朝地板噴水,一旁坐躺在地上的遊民則紛紛動身蜷曲到椅子上。


資料照片,清潔人員向街友身下的地板潑水


│街友汙名化,扭曲了我們對福利的認知│

面對社會中的貧困,支持潑水的人多半認為是街友自身不夠努力所導致,像是因思慮不周而放縱生活,知識技能缺乏,當身體失去健康,則無以為繼,所以政府並無義務協助該等人士擺脫現況;除咎由自取外,政府的協助也無法培養其負責任的態度,向未來作出正確的抉擇,更破壞了街友既有的各種互助網路(家庭、社區或志願服務團體)。甚者,他們更認為社福政策還會損害勞工與企業進取的動力,進而拖垮整體經濟發展,根本是一件浪費且沒有效率的事。

因此許多的福利體制,就把低收入的他們作為不得已的服務對象。這些給付通常也伴隨所謂財力調查,品質也較低落, 並以不影響既有自由市場運作為最高原則,並有助於其重返工作崗位。因此,常會讓受助者被烙印上一種負面印象。

然而從許多田野觀察經驗與訪談過程,都可以看到大多數遊民都具備相當高的環境適應力及在不確定生活情境中自我保護的能力,但是主流媒體卻習慣將遊民描述為不修邊幅、不負責任與喜歡酗酒的污名形象。其實,遊民的生活不像許多人印象中那樣,反而因為彼此需求相近,透過聯繫逐漸形成一個互助網絡,透過相互扶持與相互分享,也能展現為了生存而另類綻放的生命姿態。

所以我們得問,政治部門的福利政策,難道都沒有什麼準則可以拿來引導修正嗎?這時不妨回到我們的根本大法─憲法,透過她的最高位階及指示內容,看看立法者與行政部門在社福建構上,有沒有完成憲法所交辦的各種指示?

│憲法其實對國家的救助有諸多要求│

就像是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662號所描述: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為符合變遷社會的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而立法院行使立法權的時候,雖然有相當廣泛的自由形成空間,但是立法權還是會受到憲法拘束,不可以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本身所為的憲法解釋。

因此,政治部門不得一昧強調「基於民主正當性」而,將自身的政策形成強行解為「多數意志的展現」讓自己逍遙於憲法規範拘束之外。那麼,憲法在福利資源的分配或福利措施的選擇上,究竟有什麼樣的看法呢?

首先,就是從德國學理原裝進口的「人性尊嚴」。德國基本法第1條規定第1項規定:「人性尊嚴不容侵犯。所有國家權力均負有尊重並保護人性尊嚴的義務」一般而言,就是說個人不得被貶低成為公權力所宰制的客體,而當個人處於無以維生的狀況下,人性尊嚴一詞不免淪為紙上談兵,因此德國無論學術及實務界均承認:基於人性尊嚴的保障,縱無立法者規定,國民可以從憲法取得對國家積極請求基本生存條件照顧的權利。回到我國司法院釋字第550號,也是往類似方向取經:社會福利,就是國家努力為了讓人民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生活,所做的各種照顧;除中央政府外,與居民生活關係更加密切的地方自治團體也應共同負擔。

其次,更可以從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的規定切入,認定當人民無法自我負責其生計時,國家有積極照顧其最低生存需求的義務。因為從當時的制憲理由來看:「本條草案係關於人民財產權之規定,經討論時咸以為人民之財產權,固應保障;然對於無產階級之生存權及工作權亦應加以保障,否則僅保障有財產者之財產,實有違民生主義之精神,及偏重保護資產階級之流弊,因而將本條修訂。」到此為止,可以看到制憲者很希望當人民無力生活時,由政府給與一定照顧,而且制憲者甚至也站在自由主義上,保有一絲對社會主義的期待。

也就是說,制憲者認為固然各種享受,都應透過個人的努力,自我負責地自行取得,所以有關個人自我實現所需的各種周邊條件,國家係居於「補充地位」─等到人民已無力自我負責的時候,國家就為介入照顧。

最後,「基本國策與增修條文第10條」也是憲法所明文推出的指導方針。在憲法本文裡,我們多少沿襲了二戰前德國「威瑪憲法」的體例,放入第十三章的「基本國策」,對國家應如何就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及勞資關係等進行規畫,就有不少指示,像是同法第155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而在增修條文第10條中,也可以看到修憲者想要積極賦予國家建制各種社會福利的身影,比方說: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等字眼。

到此為止,我們可以整理一下:不管是人性尊嚴、基本權利、基本國策或增修條文,她們所共同提出的立法大方向就是:當人民無法自我負責其生計時,國家有積極照顧其最低生存需求的義務,而不是單純的慈善表現;除中央政府外,與居民生活關係更加密切的地方自治團體更應共同負擔。

│關心社會另類的生活,也促進了群體正向的連帶│

回顧前面故事,艋舺公園是許多街友最後依憑的所在,他們沒有地址、沒有親人,更被主流社會所不想靠近,難以長久自我負責其生計。在這裡,他們勉強可以暫時歇腳,交換不多的工作機會,還可以聊天放鬆心情,找人說說話,排解漫漫長夜所累積的孤單。

故國家與地方政府為街友提供照顧的時候,絕對不可以用潑水把他們驅離於最後的生存之地外,更「應」積極考量因年齡等因素差異,所產生的不同生存需求。比方說,通常年紀較大的遊民健康狀況不佳,對高齡遊民的服務應著重長期安置,而中壯年的遊民雖然身體健康狀況較好,但畢竟與家庭關係大多不好,因此服務應著重培養其回歸主流社會,並進而獨立生活為目標。

我們多數人都生活在舒適圈中,比較難用街友的角度去思考什麼叫做淪落街頭,然而生活中有各式風險,轉向幸與不幸的機率其實很難說,因此督促政府完善社會福利,促進群體的連帶發展,正是為自己未來人生的撲滿投下一枚枚的硬幣。

放眼望去,台灣各處的居民與街友並不該處於對立,人們所指責的噪音、髒亂,其實都是可以解決的,但要從了解街友的生活開始,而不是斥喝公部門趕快用潑水驅離畫下句點。那樣的關心就好比「捐血」,那些捐出去的血,一滴都不會拿來自用,而是透過「機制」捐給其他有需要的人;而他人也正是在相同盼望下,挽袖捐血,在未來捐給有需要的每一個人,讓彼此都活得快樂。

「貧窮人的台北」是「向貧窮者學習行動聯盟」發起的年度活動。今年10月,用9種群眾行動,包含展覽、訪問、講座等,倡議拒絕貧窮歧視。

(授權自法律白話文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