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性別:「殺夫」之罪,該如何判決才合理?
「然將謀害親夫之淫婦遊街示眾,有匡正社會風氣之效,故此次陳林市之遊街,雖少奸夫仍屬必需,相信婦輩看了能引以為戒,不致去學習洋人婦女要求什麼婦女平權、上洋學堂,實際上卻是外出拋頭露面,不守婦戒,毀我經年婦女名訓。寄望這次遊街,可使有心人士出力挽救日愈低落的婦德。」──李昂〈殺夫〉

以上這段在很多人眼裡看來荒謬的文字,在二十年前,甚至部分當代人眼中,仍然被視為理所當然。如今各媒體版面上對女性主義者的嘲諷仍不絕於耳,認為女性主義等同仇視男性、強化性別對立的聲浪依舊不滅。可想而知,在 36 年前,作家李昂這本女性以極端暴力的方式 ── 殺戮,反抗暴虐父權和宗族倫理壓迫的小說〈殺夫〉,必然對當時社會思考性別關係和長期存在的性別暴力,帶來新的認識。

如〈殺夫〉這般以暴力反抗性別壓迫為題材的文學作品並不算少見。早在二十世紀初,短篇故事《她的同性陪審團》(A Jury of Her Peers)就以兩位女鄰居為殺夫婦女隱藏證據為故事背景,討論女性情誼和傳統家庭的性別角色;1980 出版的小說《燃燒的床》(The Burning Bed)則是改編一件 70 年代長期受虐婦女縱火殺夫的真實案件。彼時,這些作品對家暴及婦女心理之研究提供了思考方向。

同時,60 年代末期興起的第二波女性主義運動,重心從先前爭取政治選舉權,轉移到了爭取更多平等的法律權利,以及對女性情慾/性向(sexuality)的展現。受此影響,對傳統性別角色的挑戰,以及對受暴婦女的權益和心理研究應運而生。

第二波女性主義運動(Second-wave feminism),強調性別平等、生育權、墮胎、避孕、離婚、女性的工作權利等,也讓社會開始關注家庭暴力及婚內強姦等社會議題。(Source:by Leffler, Warren K. ,via Wikimedia)

1979 年,美國心理學家沃克 (Lenore E. Walker)提出了「受虐婦女綜合症」(Battered Women Syndrome)作為殺夫女性在法庭上的辯護理由。沃克認為,在長期循環且不可預測的暴力下,女性會發展出「習得性失助」(learned helplessness)。最終,這種失助狀態會讓女性認為自己無法從虐待關係中脫離,轉而使用殺死施暴者的方式終結痛苦。沃克的支持者們提出,這種綜合症應該被當成是一種新型態的正當防衛手段,但這個理論起初並不被法院採納。

從現實層面考量,性別暴力作為性別壓迫最嚴重且顯著的一種,在婦女平等發展權尚未普及的年代,相比其他隱性壓迫 (例如職場中的玻璃天花板、刻板印象等等)更容易得到大眾的關注支持。同時,性別暴力也較能利用立法或行政手段直接改善。

雖然文化的偏見難以立刻根除,但制裁暴力、減少暴行卻是可以用國家機器達成的現實目標之一。鑒於大比例的女性在七八十年代仍然會選擇進入婚姻、建立家庭,除了公共事務的參與外,女性權益的保障,應該先從枕邊人的虐待中解放出來。如果女性在本該親密無間的婚姻及家庭關係中,長期處於恐懼暴力、擔憂生存的情緒,又何談家庭外的權益保障呢?

家暴不僅是暴力問題

「真是天不照甲子,人不行天理。我就說林市是有福不知守,你想伊嫁給殺豬仔陳,上無公婆,下無姑叔,又免出海下田,天天不必做就有得吃,這款命要幾世人才修來,哪知查某人不會守,還敗在這款事情上。」 「這款事,查某人忍忍也就過去,哪有胡亂唉唉亂叫,鬧得四鄰皆知,害我們做查某的都不敢替伊辯解呢!真是。」──李昂〈殺夫〉

在傳統儒家文化中,就長期對女性有各種拘束。「三從四德」,「嫁雞隨雞」,「清官不斷家務事」等規訓和俗語,都彷彿在暗示著一件事:傳統婚姻進一步剝奪了女性的主體性,給了父權一道赦免令。

長期以來,女性的個人興衰成敗完全依賴於父親、兄弟、丈夫的地位,女性能發揮自己的才智勞力獨立生活的機會微乎其微。久而久之,在整個社會氛圍的影響下, 父權文化將男性和女性都籠絡起來,父權男性是宰制女性的絕對權威,而父權女性也成為了幫凶,利用宗族倫理教條、鄰里妯娌的閒言碎語編織起了一個密不透風的網,讓所有想要逃離的自由靈魂在網下窒息。在這樣的文化氛圍下,丈夫的暴力行為只能獲得幾句口頭責備,更多的情況仍是讓被施暴的女性繼續忍耐。

在缺乏獨立經濟來源的情況下,家暴問題似乎也隱含著「階級」的問題。來自富裕家庭的女性若是不幸受到暴力對待,她強勢的家庭可以讓她能接觸到更多的資源以逃離暴力。而如同李昂筆下的林市一樣,沒有經濟來源的貧困女性,受到的則是身體、心靈以及經濟地位等全方面的壓制。

法律是有性別的嗎?

生活在兒少婦女保護逐漸健全的時代,我們可能會斷然說出,法律當然是公正的,更別提怎麼會有性別之分。但是在臺灣的特定時代,甚至現在仍然有一些國家,看似公正的法律條文,帶來的是捍衛父權文化的效果。缺乏積極保護婦女兒少的手段,條文上的平等毫無意義,只會淪為形式。而空有形式,可能會讓人遺忘女性在不公正的法律制度下到底會有什麼遭遇。

在缺乏對被受虐女性創傷性心理狀態之認識,和欠缺對家庭暴力問題複雜情況的了解下,司法可能就會出現因性別導致極度不公正的情況。舉例而言,由於體力和身型的差距,受虐婦女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產生了殺夫的念頭,她可能採取的反擊就是趁丈夫睡眠或無意識的情況下手。那麼此時她的行為會因符合刑法第 273 條義憤殺人的要件,而獲得較輕的刑度嗎?更進一步討論,在下一次家暴發生前的預先反抗,可否被認為是正當防衛呢?

如果簡單地對這兩個問題說不,則是漠視了性別暴力的特殊性以及家暴的現實。

促進臺灣社會對家暴事件關注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最終出台的鄧雯如案,便發生在這樣的一個年代。鄧如雯 15 歲時遭到林阿棋性侵懷孕生子,後被迫與其結婚。婚姻中,鄧如雯長期遭到性侵及毆打,家人還時常受到暴力威脅,甚至連年幼的孩子也不能倖免。

1993 年 10 月 27 日,不堪長期受虐的鄧如雯,趁林熟睡時將他殺害,事後自首。板橋地方法院一審認為此案成立普通殺人罪,而鄧僅符合自首一項減刑條件。在婦女團體和時任律師王如玄的努力下,最終臺灣高等法院二審時認為鄧如雯除自首外,也因案發時精神耗弱而獲得減刑。這個判決因比照美國羅瑞娜波比特閹夫案(Commonwealth v. Bobbitt),採用了專家證人對受虐女性的精神鑑定結果,成為台灣婦運反婚暴進程中的里程碑事件。

試想,如果法院均不採納具體個案中對當事人恐懼狀態的鑑定結果,無疑是在司法層面上對女性遭遇的性別暴力熟視無睹。一個缺乏社會性別角色思考,實質造成法律「父權化」的結果的判決,恐怕難以被稱為正義。

謀殺不該是最後救濟

據說在鄧雯如案後,臺北市社會局康乃馨專線接獲婦女求助的電話顯著提升。家暴不會是單一偶然事件,性別暴力不會因為一個殘虐的丈夫死亡,或一個受虐妻子入獄,就能自動終結。父權文化的壓迫、受虐女性的創傷,固然是迫使女性使用暴力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仍是缺乏盡快讓她們脫離施虐者的機制。

1998 年臺灣出台《家庭暴力防治法》、1999 年 6 月實行「民事保護令制度」,雖然家暴法的出現是一個值得慶祝的事件,但是這遠遠不是反家暴的最終勝利。文化和經濟差別使「家暴」在許多地方,仍然被當成「家務事」處理。法律和社工資源的缺乏也讓家暴受害者難以接觸到救濟途徑。

性別暴力和性別政治問題因千百年的文化影響,社會思潮發展和政治動態而變得錯綜複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說到:「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在法律層面看來,性別問題的複雜性無疑是需列入考量的標準,法律不能僅僅停留在形式平等。除了給予反抗暴虐的殺夫女性一個更公平的審判,更重要的是讓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女性早日遠離施暴者的傷害,而不是讓她們忍無可忍之時訴諸暴力,以鐵窗生涯作為自己終於免於被毆打恐懼的代價。

參考文獻
Christine M. Belew 2010, Killing One’s Abuser: Premeditation, Pathology, or Provocation? Emory Law Journal.
高鳳仙,2018,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專論。
羅林,江寶釵,〈殺夫女性的愛與罪〉,聯合文學。

(授權自法律白話文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