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愛滋病情與他人性交獲判無罪 法院認無傳染力

根據報導,HIV感染者馮姓男子,於2017年遭控蓄意隱瞞HIV感染者身份,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於人而未遂,檢察官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將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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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當時與他進行性行為的另一名吳姓男子之說法,他們進行數次口交,並且馮對吳肛交而未配戴保險套,之後吳男發現馮男為HIV感染者,遂進行愛滋篩檢,雖然呈現陰性,但他依然對馮男提起告訴。

在一審判決時,法官考量其未有強迫之情事,且並未傳染,而判決一年五個月。但在二審判決中,法官將相關科學證據納入判定的依據,其中最為重要的便是U=U共識。

什麼是U=U共識?

過去人們對於愛滋傳染的相關知識較不熟悉,且愛滋具有強烈社會汙名,故人們可能很難想像愛滋感染者可以透過醫學技術和治療,讓自己沒有傳染愛滋病毒的能力。U=U實際上的意思就是「偵測不到=無傳染力」,感染愛滋病毒的感染者,現在已經可以透過抗病毒療法降低自身體內的病毒量,而當病毒量降低到偵測不到的程度時,實際傳染風險為0。

依照目前愛滋病的醫療技術,只要一天服用一顆愛滋藥物,平均三個月就測不到病毒,維持這樣的低病毒量近六個月,實際傳染的風險為零。

另外,根據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於2013的出版資料以及2016荷蘭的世界愛滋大會所發表的相關資料,都指出U=U共識,以及無射精的口交實際傳染HIV的風險為0此兩項事實。

而法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可以發現,法官引用前述的科學事實,認定馮男與吳男口交的病毒量因而下降到測不到的情形,尚非無可能。在醫學評估上,不具有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的風險,不屬危險性行為,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然而,這兩項事實大多未為民眾所了解,法律界過去更是直接認定未戴保險套即有罪。促進愛滋權益的相關團體多次表示,這樣的法律看不見愛滋感染者的權益,同時也造成感染者因為分手而遭到挾怨報復的可能性。

感染者明明已經經過審慎的治療,並使自己的生活能夠如同一般人一樣生活,卻僅因為沒有配戴保險套進行性行為而遭到入罪,顯然不公平。實際上,經由性行為傳染的疾病不只愛滋病,這其中的有些疾病會對感染者的生活造成嚴重的影響,未必能像愛滋病一樣有機會回歸一般健康生活。

而今,社會卻還是對愛滋感染者有特別的歧視,法律也特別針對愛滋感染者訂立專法特別規範,顯見社會對於相關醫學知識還是有很多不了解的地方。再加上社會對於性的壓抑,對於性行為採取否定的態度,也是造成感染者汙名的重要因素。

(編輯精選/授權自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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